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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教授级高级讲师评审试点工作的通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13-09-19

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教授级高级讲师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职改办〔2010〕9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豫政〔2010〕1号)精神,为推进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实施,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决定2010年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教授级高级讲师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条件

试点范围为在我省省属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中职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学校名单见附件1)。申报、评审条件暂按《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和数量
学校按照我省现行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推荐办法进行推荐,省直厅(局)审核、汇总后,报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交相应评审材料。
申报数量实行结构比例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控制办法,省职改办对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辖市在省职改办核准的申报数量内进行结构比例审批。考虑到今年开展评审试点工作,各试点学校每校可推荐1人,也可不推荐。

二、报送材料及要求

申报材料按照《关于2010年度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办〔2010〕4号)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教授级高级讲师的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评审。报送材料时间12月28日至31日,地点登封鹿鸣山庄,联系人闫俊山、刘霞,联系电话62890501 62890511。    试点工作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职改办联系。
 
附件1:省属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一览表
        2: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省属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一览表
 
序号 学校名称 隶属单位
01 河南省信息管理学校 省统计局
02 河南省化学工业学校 省教育厅
03 河南省轻工业学校 省教育厅
04 河南机电学校 省教育厅
05 郑州工业贸易学校 省教育厅
06 郑州测绘学校 省教育厅
07 河南省工业学校 省教育厅
08 河南省工业设计学校 省教育厅
09 河南省工艺美术学校 省教育厅
10 河南省医药学校 省教育厅
11 洛阳铁路信息工程学校 省教育厅
12 河南省林业学校 省林业厅
13 河南工程技术学校 省工信厅
14 河南煤炭卫生学校 省工信厅
15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省粮食局
16 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 省住房建设厅
     17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 省工商局
18 河南信息工程学校 省工信厅
19 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省物资集团
20 河南省郑州水利学校 省水利厅
21 河南省水利水电学校 省水利厅
22 河南省卫生学校 省卫生厅
23 河南省财经学校 省供销社
24 驻马店财经学校 省供销社
25 河南省工业科技学校 省供销社
26 河南省商务中等职业学校 省供销社
27 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 省供销社
28 开封人民警察学校 省公安厅
29 洛阳人民警察学校 省公安厅
30 河南省农业经济学校 省农业厅
31 河南省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省交通厅
32 河南省民政学校 省民政厅
33 河南省外贸学校 省商务厅
34 河南省会计学校 省财政厅
35 河南省新闻出版中等职业学校 省新闻出版局
36 省体育运动学校 省体育局
37 省经济技术中等职业学校 省人社厅
38 省妇女干部学校 省妇联
39 河南省三门峡黄金工业学校 省黄金工业管理局
附件2: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本条件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制定。
四、本条件适用于国家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9年以上。
当年年底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得硕士以上学位。
(六)专业课教师须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实习指导教师须取得相关专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教授级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
2、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思想和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本学科、本专业教科研课题的能力,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对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本地区起到学科带头人作用。
4、专业课教师具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经验、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对本专业的开发与建设有较系统研究与突出建树,在同行中影响较大。
(二)教育教学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教学效果优秀,讲授过校级公开课、示范课,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3次以上优秀。
兼职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的 1/2,在省辖市(厅)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
2、任现职以来,获得省辖市以上学科带头人等称号。
3、深入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着力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研负责人或学校社团、兴趣小组、专业训练指导教师2年以上,教书育人成果显著。或主持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带领团队进行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成效显著。
4、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师中享有较高的威望。系统指导过2-3名青年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市、区)以上综合表彰。
(三)教科研成果和职业技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或2项省辖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或教学改革试验,或主持完成2项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项目,并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省级三等以上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以上2项教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3名)。
4、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省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一等奖2次以上,且本人被评为优秀指导教师。
5、从事艺术、体育及实践技术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在省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得省二等奖2次以上。
(四)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和学术论文共计5篇(其中至少2篇为学术论文。文科和教改论文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下同)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2、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和学术论文共计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同时正式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统编、规划职业教育教材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3、艺术类学科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和学术论文共计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同时有2件以上作品在CN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被省以上专业机构收藏、采用。
    论文、著作和教材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达到教授级高级讲师水平。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业绩须是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
二、教学质量考评情况须提供学校相应文件。示范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须附本人教案或讲稿、主办单位证明。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三、“主持”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四、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五、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六、本条件所称 “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七、评审委员会在掌握本条件时,要从申报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把握,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衡量其学术、技术水平,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八、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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