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课堂教学为核心,对任课教师执行师德师风规范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价,实施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师德师风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行为。引导广大教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课堂教学之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正能量。
二、师德师风评价负面清单及考核标准
任课教师每个学期师德师风考核以百分制计算,占总体质量评价成绩的15%。在本学期督导检查中,未发现有违反师德师风规范行为的得满分。如有违反师德师风规范的行为,根据违规情节按以下标准扣除。
(一)着奇装异服,妆饰不得体,经提醒、教育没有改正的,扣5分;
(二)教师上课期间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看报纸杂志等与课程无关行为的,每次扣10分;
(三)上课有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室(规定的教学场所)等行为的,每次扣20分;
(四)有举止粗俗,行为失当的,每次扣20分;
(五)有故意伤害学生自尊心、公开学生隐私、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学生等不尊重学生行为的,每次扣30分;
(六)有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行为;有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不按规定时间录入上报成绩等行为的,每次扣40分;
(七)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扣50分;
(八)有违反诚信原则、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欺骗组织或学生行为的,每次扣50分;
(九)有要求或故意误导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谋取个人私利,或者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活动的,每次扣50分;
(十)有故意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每次扣60分;
(十一)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活动的,扣60分;
(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扣70分;
(十三)有打骂、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每次扣70分;
(十四)有与学生谈情说爱行为的,每次扣80分;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0分
1.有旷课行为的;
2.有传播宗教言论或者行为的;
3.有宣传邪教、歪理邪说或者其他反科学行为的;
4.有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5.有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或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
(十六)有违反其他公共道德和师德师风行为的,根据情况扣分。
三、量化考核办法
任课教师学期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认定及量化考核工作由诊断改进督导处依据以下办法组织实施。影响较大的重大失德失范行为,经诊断改进督导处提出,由学院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研究,报请学院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给以适当处理。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最终成绩由学院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价确定。
(一)以系部考核为基础
任课教师所在系(部)要有计划开展师德师风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要加强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教师的失德失范问题并按规定处理。每个学期结束前要全面总结本学期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完成对本系(部)专兼职及外聘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考核成绩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诊断改进督导处,作为本单位师德师风考核的基础成绩。
(二)以学生信息反馈和日常督导信息为重点
诊断改进督导处每个学期要通过学生座谈会、学生来信、网络平台及个别学生信息反馈等各种渠道,收集学生关于教师师德师风的意见和反映,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考核标准对教师师德师风进行量化考核。
诊断改进督导处要加强日常教学巡查,发现并记录教师的师德师风问题,按照考核标准计入量化考核成绩。
(三)以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为补充
诊断改进督导处要注意收集学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等各处室负责人在日常教学检查中发现的相关情况,作为教师师德成绩考核的补充信息。
以上三项综合形成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成绩。
四、任课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任课教师的学期师德师风评价成绩按规定比例列入教师的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并按以下制度进行相关处理。
(二)扣30分以内的,由教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任课教师约谈,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教师及时整改。
(三)扣30-40分(含40分)由诊断改进督导处会同教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任课教师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批评,扣除本学期教学质量奖50%。
(四)累计扣除40分以上者,本学期师德师风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师德师风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施行一票否决制度:
1.本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成绩不合格,扣除本学期全部教学质量奖;
2.扣除本学期精神文明奖;
3.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五)累计扣除60分以上者,除按第(四)条规定处理外,暂时停止其上课的权利,扣发本学期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