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在宿舍楼内抽烟或故意遮挡、损坏烟雾报警器,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违害公共安全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或煽动闹事的,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十)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五条 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六条 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胁迫、威逼、诈骗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校期间两次以上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聚众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纠集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损坏图书馆、教室和宿舍设施、损坏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及故意触动报警装置引起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宿舍楼以外禁烟区吸烟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经常夜不归宿(指夜不归宿3次以上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辱骂、顶撞公寓管理人员、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对诚信缺失、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贷学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宿舍或公共场所、建筑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歌舞厅、酒吧等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从学生宿舍、教室等处向窗外抛扔玻璃瓶、拖把等杂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有其他诚信缺失、品行不端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或连续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或连续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警示或纪律处分:
(一)累计或连续旷课8学时者,给予警示。
(二)累计或连续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警告处分之后,又旷课达10学时者;或连续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严重警告处分之后,又旷课达10学时者;或连续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记过处分之后,又旷课达10学时者;或连续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留校察看处分之后,又旷课达10学时者;或连续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犯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0”分记入学籍,并根据违纪和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把有关考试材料垫在试卷下、夹在试卷中、放在桌子上、桌斗内、或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桌凳面上、文具盒内、墙壁上或身体某个部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偷看他人考卷;为他人传递答案;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等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违反考核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考场内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无理取闹、大声喧哗、影响考试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超过进场时间强行进入考场,违反规定提前出场、把试卷带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试后纠缠、恐吓、威胁监考人员,强迫篡改考场记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组织或协助校园招工,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导致学生发生纠纷,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学生进行网络贷款、非法集资,造成经济纠纷或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等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为首者;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学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负责。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材料;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证明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分审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进行调查;
(二)给予违纪学生何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和违纪事实,提出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处分意见,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并附证据材料;电子版材料通过OA办公系统办理审批手续后发文,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对跨学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或教务处会同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组织调查、取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二级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相关学院进行复查,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各二级学院应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五)违纪学生由所在的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六)留校察看以下的违纪处分决定,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负责办理,并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并做好送达记录;开除学籍的处分由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办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告知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送达学生。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无论哪个部门负责办理,都必须以学校的名义出具;
(八)处分期限:记过以下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文件发布之日算起。
(九)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将情况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和团委。
第二十四条 处分解除程序:
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应向所在的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给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同意解除处分的,经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所在的学院办理解除处分手续。不同意解除处分的,可再延长处分3个月或提高处分等级。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全国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省级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两名者;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二级学院对学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意见;
(四)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五)学生个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3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要求申诉时,按照《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本暂行办法所述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