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19-10-30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为建立和规范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权益,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  诉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学院处分或处理有违规或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室。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系别、年级、专业、学号、家庭详细住所及联系电话;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年、月、日。
第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六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八条  学院申诉委员会—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学院法律教学的教师代表组成。参与学生处分前期调查和处理的部门采取回避原则,不得参加申诉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学院、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分单位及处分或处理结果;
(三)复查结果、决定及依据;
(四)复查决定单位;
(五)日期。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非经申诉委员会建议,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起,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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