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考试、补考及成绩有关的行为。
二、凡违犯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判定为考试违规行为,其行为性质按情节轻重程度依次划分为违纪、严重违纪、舞弊、严重舞弊,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判定和处理。对违规考生的处分按情节轻重分为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毕业年级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实行从处分发文之日起,推迟一年颁发毕业证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判其为违纪。该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
1.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变更考试座位,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后仍不听从的;
2.不带考试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坚持参加考试的;
3.不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仍不按规定填写的;
4.不在试卷的规定位置答题,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5.考生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丢失的;或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6.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拆开试卷装订针的;
7.在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从的;
8.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警告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判其为严重违纪。该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应以零分记载,并视该生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迟到超过三十分钟,仍强行要求进入考场的;
2.考生中途退场后又强行重返考场的;
3.已批准缓考仍擅自进入考场,不听劝阻的;
4.严重影响考场秩序,干扰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判其为舞弊,在其试卷上注明“舞弊”字样,连同证据材料于当场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告院考试办公室。对于舞弊者,该课程该学期的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l.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夹带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带入考场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3.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或暗示他人提供答案的;
4.抄袭他人答题内容,传递或接收纸条或试卷的;
5.为他人舞弊提供方便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判其为严重舞弊,责令其退场,在其试卷上注明“严重舞弊”字样,连同证据材料于当场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告院考试办公室。对于严重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授意他人代替自己考试;
2.代替他人考试;
3.在考卷上写其他考生的姓名、学号;
4.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七、其他情况:
l.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对直接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有确凿证据查实代人考试和请人代考成立的,对代考学生和被代考学生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有确凿证据证实试卷错误答案雷同超过90%以上的,对所有当事学生的该课程该学期的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对所有当事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4.在规定时间内拒交检查的或认错态度恶劣的,从重处理。
5.已被判定为违规的学生,当场或事后对监考人员或考务人员纠缠、辱骂或殴打的,从重处理。
6.在校期间第二次发生相同等级的考试违规行为,从重处理。
八、对违规者按下列程序处理:
l.违规者应认真地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书面检查送交所在系部;
2.系部应审核学生检查等相关材料,签署判定及处理意见,在考后48小时内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由教务处行文报主管校长签发。
对留校察看一年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受处分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高职高专(含5年制)学生及中专学生。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考试、补考及成绩有关的行为。
二、凡违犯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判定为考试违规行为,其行为性质按情节轻重程度依次划分为违纪、严重违纪、舞弊、严重舞弊,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判定和处理。对违规考生的处分按情节轻重分为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毕业年级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实行从处分发文之日起,推迟一年颁发毕业证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判其为违纪。该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
1.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变更考试座位,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后仍不听从的;
2.不带考试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坚持参加考试的;
3.不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仍不按规定填写的;
4.不在试卷的规定位置答题,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5.考生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丢失的;或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6.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拆开试卷装订针的;
7.在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从的;
8.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警告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判其为严重违纪。该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应以零分记载,并视该生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迟到超过三十分钟,仍强行要求进入考场的;
2.考生中途退场后又强行重返考场的;
3.已批准缓考仍擅自进入考场,不听劝阻的;
4.严重影响考场秩序,干扰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判其为舞弊,在其试卷上注明“舞弊”字样,连同证据材料于当场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告院考试办公室。对于舞弊者,该课程该学期的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l.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夹带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带入考场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3.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或暗示他人提供答案的;
4.抄袭他人答题内容,传递或接收纸条或试卷的;
5.为他人舞弊提供方便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判其为严重舞弊,责令其退场,在其试卷上注明“严重舞弊”字样,连同证据材料于当场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告院考试办公室。对于严重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授意他人代替自己考试;
2.代替他人考试;
3.在考卷上写其他考生的姓名、学号;
4.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七、其他情况:
l.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对直接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有确凿证据查实代人考试和请人代考成立的,对代考学生和被代考学生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有确凿证据证实试卷错误答案雷同超过90%以上的,对所有当事学生的该课程该学期的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对所有当事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4.在规定时间内拒交检查的或认错态度恶劣的,从重处理。
5.已被判定为违规的学生,当场或事后对监考人员或考务人员纠缠、辱骂或殴打的,从重处理。
6.在校期间第二次发生相同等级的考试违规行为,从重处理。
八、对违规者按下列程序处理:
l.违规者应认真地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书面检查送交所在系部;
2.系部应审核学生检查等相关材料,签署判定及处理意见,在考后48小时内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由教务处行文报主管校长签发。
对留校察看一年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受处分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高职高专(含5年制)学生及中专学生。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