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大力加强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全校一切力量,更好地为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和相关人群提供危机干预服务,有效避免因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持续工作,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团委、系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成立心理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和相关人群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协助各系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五条 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负责,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系全体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本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抓好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各系建立学生会心理部,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和相关人群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干预对象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和相关人群,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2.过去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经常有自杀意念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人格有明显缺陷者;
6.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者;
8.确诊的精神障碍者;
9.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和相关人群,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和相关人群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加强对大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加强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 各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要通过大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各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和相关人群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学生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学生的心理状况,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系汇报,每周填写一次《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系。
2.学生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成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学生辅导员了解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各系应至少每月一次将本系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系应将该生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各系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会同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向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建立校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院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六条 建立心理咨询员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七条 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诊断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与鉴定专家组对学院、医院、心理咨询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诊断与情况反馈。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学生档案》录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重点学生档案》。各系对于重点学生应严格落实“五个一”要求,即“一个患者、一套班子、一名领导、一套措施、一抓到底”,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将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诊断结果等信息反馈给有关院系。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对于《重点学生档案》记录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制定措施或转送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支持体系。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对其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二条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应在学生辅导员监护下到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或专业精神医院进行治疗。
第二十三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学校应限制不同自伤、伤人工具的方便易得。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师、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做好学生的心理安抚与陪护工作,而且要立即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学生所在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保证正常学习者,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系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鉴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 经相关专业医疗机构或专家组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本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系应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或有关专门机构,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 24小时特别监护。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各系亦应指派人员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救助体系。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有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学生所在系负责专职学生工作的领导,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院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部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系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系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医疗部门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他医院住院治疗;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六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校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系提供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专人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学生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学生干部、心理委员等途径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复学后的三个月中每月学生辅导员应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系还应给予他们特别的关心,应安排学生辅导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各系辅导员、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学生骨干、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成员、班级心理委员等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的,要与其家长成或家属签订相关协议;因精神问题治愈而申请复学的,要出示具级以上专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与其家长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受到伤害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系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执行不力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畅通,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闲难学生、遭受突然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把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三条 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