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心理咨询工作条例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来访者的利益,顺利开展学生辅导咨询工作,制定本工作守则。
第二条 本工作守则适用于我院专、兼职咨询人员及从事辅导咨询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守则
第三条 热爱学生心理咨询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四条 热爱学生,乐于服务,真诚倾听,给予来访者专业的心理咨询。
第五条 注意加强自身修养,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心理咨询的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明确自己工作性质,了解自己的能力和职能界限,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 心理咨询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避免对来访者的过度承诺和帮助,避免来访者的过分依赖和移情。
第八条 辅导咨询期间,不得与来访者建立、发展、保持咨询以外的私人关系,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和依赖谋取私利。
第九条 在缺乏心理咨询经验或身心状态不佳等情况下不得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并妥善说明,做好安排或转介事宜。
第十条 在团体辅导咨询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尽量避免团体活动开始后,造成成员间的不适或伤害。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辅导咨询人员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第十一条 保持咨询室室内清洁,维护室内财产安全,不得私用咨询室设备或将咨询室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准时出席预约心理咨询,认真做好个案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保密原则
第十三条 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记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来访者不被识别出来。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四条 对咨询的记录、测资料、信件、录音和其它资料,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妥善进行保存,未经来访者许可,不得泄漏。
第十五条 在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团体心理辅导。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