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采购实施流程 | ||||
序号 | 步骤 | 实施要求 | 所需材料 | 法定天数 |
1 | 编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是载明项目内容和要求,向供应商告知磋商程序、评审办法以及有关要求的书面文件。 | 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2、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用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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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 自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发售结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磋商公告 | 5个工作日 |
3 | 供应商购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 磋商采购文件需要收费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发售记录表 | / |
4 | 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发售记录表 | / |
5 | 成立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 1、专家抽取表 2、采购评审内部专家委派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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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评审专家签到 | 评审会议签到表 | / | |
7 | 投标供应商签到 | 投标人签到表 | / | |
8 |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1、递交响应文件响应人名单表 2、响应文件密封符合性确认表 |
自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第11日历天 |
9 | 召开磋商会议 | 宣布有关纪律和磋商、评审工作程序,宣读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关内容,开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等。 | 1、开标投影 2、主持词 3、开标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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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召开磋商小组预备会 | 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宣布磋商及评审工作纪律,安排磋商及评审工作。 | 评审承诺书 | / |
11 | 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 | 在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首先要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 | 1、资格审核表 2、符合性审核表 3、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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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供应商澄清或说明响应文件 |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 / | |
13 |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 |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 磋商记录表 | / |
14 | 磋商小组变动采购需求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 / | |
15 | 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 / | |
16 | 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 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提交最后报价。 | 1、再次报价表 2、报价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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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磋商小组综合评分 |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 1、报价打分表 2、商务评分表 3、商务得分确认表 4、评委成员技术评分表 5、评分汇总表 6、评委成员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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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磋商小组编制评审报告 | 综合评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 评审报告 | / |
19 | 向采购人送达评审报告 | 在评审结束后,经纪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 评审结果词 | 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可在评标当天进行 |
20 |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评审结果请示 | 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可在评标当天进行 |
21 | 成交结果公告和通知 | 经纪机构在收到采购人对评审报告的确认意见和对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 1、成交公告 2、成交通知书 |
评标结束后第2天发布。发布同时即可发出成交通知书 |
22 | 签订采购合同 | 可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当天进行 | ||
23 | 退还磋商保证金 | 由于政府采购要求不再收取保证金。因此该项不予考虑。 |
1、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4、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5、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