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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24-09-19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保证学校项目建设的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项目验收是根据《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依照合同进行的最终交付使用验收。

第三条 采购项目验收是项目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对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相关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组织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项目类别及合同金额成立相应的验收工作小组,负责项目验收的具体事宜。各项目在进入程序前,均应成立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项目立项(执行)部门业务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教务处、信息化管理处、项目立项(执行)处室、党政办公室、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验收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校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参加验收。

1.货物类项目

合同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国资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财务处、及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30万元至1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国资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指定的专业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国资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及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公司、项目立项(执行)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中重大项目须由分管国资处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的校领导参加。

2.修缮工程类项目

合同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国资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及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30万元至1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国资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监理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指定的专业工作人员、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国资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监理公司及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负责人、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

3.基建工程类项目

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资产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理公司及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国资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监理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指定的专业工作人员、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分管国资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的校领导、国资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监理公司及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负责人、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

新建工程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按照原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4.服务类项目

合同金额在10万元至1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国资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教务处、信息化管理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指定的专业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国资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教务处、信息化管理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中重大项目须由分管国资处和项目立项(执行)部门的校领导参加。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视情况确定聘请第三方专业验收公司参加验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验收流程和依据

第九条 验收流程:

初验。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时,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

验收申请。初验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国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验收相关资料,初验报告(见附件2)、采购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及附件、项目建设合同(含补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竣工图纸、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报告等资料。

审核。国资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后,再经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有关资料,或退回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

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采购项目,由国资处牵头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条 验收依据。验收依据包括合同、招投标文件、样品、产品说明书等。验收小组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

第四章  分类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国资处根据验收项目情况,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并通知小组成员进行现场验收。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初验结果进行汇报。

3.验收小组根据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服务内容和生产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和货物质量。

4.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进行商议,提出验收意见。

5.验收小组商议后,填写“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3),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1.工程项目的竣工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严格验收。

2.国资处根据竣工初验情况,组织成立学校验收小组,并通知小组成员进行现场交付使用验收。

3.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初验结果进行汇报。

4.验收小组审查内容:

(1)核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

(2)审核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复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5)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核对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检查供电、给排水、通信、网络、卫生洁具等运行情况;

(8)检查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的检测、验收及运行情况;

(9)检查现场清理、施工单位临建和施工机具撤场等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5.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进行商议,提出验收意见。

6.验收小组商议后,填写“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3),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小组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参照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程序执行。各类项目凡设置有暂估价、暂列金或验收金额超合同价的,应有第三方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验收报告原件一份,由国资处保存,提供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财务处、项目立项(执行)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复印件(加盖国有资产管理处章)各一份。

第五章  验收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部门人员职责:

1.验收部门人员职责分工。

(1)国资处负责审查验收项目相关程序、手续材料是否合规、完整齐全;

(2)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负责验收项目审查、监督复核招标控制价、合同执行及竣工结算等情况;

(3)财务处人员负责验收项目财务执行规范等情况审查;

(4)信息化管理处负责验收项目

检查建设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检查操作情况。操作硬件设备,验证是否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相一致;运行软件系统,操作处理业务,检查是否与合同规定的功能一致;

检查档案资料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与信息化相关的技术档案。

(5)教务处负责验收项目

关于教育教学硬件项目和教育教学软件、教学课程录制、教学资源库建设、教师培训及软科学等情况审查;

验收人员必须按照合同验收,必要时参考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

验收人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书中注明违约情形,不予验收合格。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验收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将验收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与此办法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

         附件2.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采购项目初验报告.docx

         附件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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