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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法定内容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21-11-12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在采购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招标文件内容的规范也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内容之一。

 

招标文件通常应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投标须知以及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等;二是采购需求、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技术规格和图纸、货物采购清单和工程量清单以及必要的附件等;三是评标方法和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十五项规定的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最低内容要求,并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纳入招标文件内容规范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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