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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13-04-26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豫发改办[2004]232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针对我省高校本科学费偏低、本专科学费严重倒挂的现状,根据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保持教育收费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对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进行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
    调整后,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400元/生.年,理工类3700元/生.年,医学类4500元/生.年,艺术类5700元/生.年;专科(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300元/生.年,理工类3600元/生.年,医学类4400元/生.年,艺术类5600元/生.年。
    以上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限额,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度下浮。
    二、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费收支管理,确保使用效益
    学费标准调整后,学校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高校学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收入要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预算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学校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交易、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实物用于提高教职工福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
    三、认真做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奖、贷、助、补、减”等困难学生救助机制。各高校要从所收取的学费收入中划出20%的比例作为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助等。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四、建议健全高等学校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原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140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省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高等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在招生简章中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未按此要求写清有关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交。
    五、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政策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制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健全和完善学校的监督检查制度。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高等学校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巧立名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和截留挤占高等学校学费收入等问题,要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学费标准结构性调整的各项工作,保持高校的稳定,确保本次学费调整的顺利实施。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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