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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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07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交换意见、通报情况、磋商重要问题、协调和推进工作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不固定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校级领导主持。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处理可以不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但又不宜由书记、院长个人决断的问题。
(二)研究贯彻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对学院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磋商并形成意见。
(四)对学院党务、行政等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通报和协调。
(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汇报分管工作推进情况,并针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提出并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商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呈送与会人员。
第八条 会议要紧密围绕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充分交换意见,为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第九条 对于会议讨论和协商研究的重大问题以及形成的意见,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议事范围,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于会议研究和决定的可以不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应明确由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有关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
第十一条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的存档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豫统院〔2016〕41号)同时废止。
2018年5月23日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不固定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校级领导主持。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处理可以不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但又不宜由书记、院长个人决断的问题。
(二)研究贯彻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对学院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磋商并形成意见。
(四)对学院党务、行政等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通报和协调。
(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汇报分管工作推进情况,并针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提出并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商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呈送与会人员。
第八条 会议要紧密围绕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充分交换意见,为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第九条 对于会议讨论和协商研究的重大问题以及形成的意见,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议事范围,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于会议研究和决定的可以不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应明确由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有关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
第十一条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的存档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豫统院〔2016〕41号)同时废止。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