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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时间:2023-1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院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职能处室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职能处室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职能处室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院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院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院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院成立稳定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为稳定办公室。稳定办依本规定对学院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稳定安全领导小组会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最终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各职能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职能处室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职能处室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职能处室及时上报、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稳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二)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引导、辅导,并制定相关制度

(四)武装部(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

(五)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教学、实验、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还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防雷、饮食卫生、学生宿舍、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并制定相关制度;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并制定相关制度。

(六)公共基础学院(体育部):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关制度。

(七)党政办:负责校车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

(八)财务处:负责学院资金保管、存放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

(九)国资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

(十)教务处:负责学生日常教育活动的安全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制度。

(十一)图书馆(档案室):负责图书及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

(十二)医务室:负责医药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监督等安全,并制定相关制度。

(十三)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日常教学、生活、就寝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

(十四)其他职能处室负责本职能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职能处室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用水、用气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防邪教安全教育。

(十)禁毒安全教育。

(十一)防电信诈骗及网络贷款安全教育。

(十二)学生心理卫生安全教育。

(十三)宗教信仰安全教育。

(十四)网络信息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院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驻院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院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职能处室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院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院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院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院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 各职能处室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职能处室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有关职能处室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条 保卫处是学院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负责对学院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由第三方专业消防检测机构负责,验收合格出具专业检测报告交保卫处。

第八章 院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院院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院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院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院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三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院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院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礼堂、饭堂、教室、体育场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各职能处室组织的院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各项活动要加强引导,确保安全。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条 学院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院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院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院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院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职能处室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院道或学院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进行。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条 各职能处室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职能处室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学院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职能处室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院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院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职能处室应定期对院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院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职能处室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院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上报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院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院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院职能部门和主管院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等,各有关职能处室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院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院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院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按学院相关制度扣除部分或全部奖金。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由稳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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